[ 网友疑问]:
温州的李娟和黑龙江的万固强通过别人介绍而相识,相恋。在经过一段时问的相处后,率娟发现万固强为人报为蛮横,常常无理取闱.脏话连篇,令人难以忍受,于是向他提出分手。但是遭到万固强的强烈反对,并威胁李娟说如果不和他结婚,使要杀死她的家人。万般无奈之下.李娟只得与万固强结婚。万固强能强迫李娟与自己结婚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强迫他人结婚的法律问题.万固强这种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李娟拥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在主张自由和民主的现今社会,还是会出现被强迫结婚的案子,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而言,在结婚时必须慎重考虑,切不可一味屈从,一定要充分维护好自己的婚姻自由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缔结婚姻需要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可以 强迫任何一方缔结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II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年内提出. 同时,‘婚姻法'第11条所说的“胁迫”一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0条给出了相关的解释,“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在本案中,万国强以杀害李娟家人相威胁与李娟结婚.此行为严重侵犯了李娟婚姻自由的权利.李娟的遭遇属于‘婚姻法'中所规定的“胁迫结婚”的情形,李娟可以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维护自己的婚姻自由的权利.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3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隶,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量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务、身体健康、名誉、财产辱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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