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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票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受伤者除了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依据客运合同向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公交客运公司主张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案例】张某某诉某公交客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
        2011年9月的某天,张某某乘坐某公交客运公司所有的一辆公交车时,该车与另外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某受伤。故张某某起诉要求某公交客运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7,0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某公交客运公司辩称,张某某所乘坐的公交车系该公司的司机方某某所驾驶的车辆。该车与郭某某所驾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某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某在此事故中并不承担责任,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郭某某承担。另,张某某虽乘坐公交车,但未购票,该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乘坐某公交客运公司所有的公交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客运公司有义务将张某某安全送至目的地。现张某某在某公交客运公司的公交车上受伤,某公交客运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某属于按照规定可以免票乘坐公交车的旅客,按照《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某公交客运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该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现张某某要求某公交客运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理由正当,但数额过高法院将依据现有证据予以认定。张某某主张交通费与营养费,数额过高,法院将根据其就医的次数酌定。故判决某公交客运公司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493元。
  

       【分析解答】
       

        本案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三个:

        第一,依法免票的乘客,在客运合同中与购票乘客地位相同。免票旅客和承运人之问依然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免票旅客到达目的地的义务。依据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可免费乘坐北京公交集团公司等公交公司的公共电汽车。本案中张某某便属于可以享受免票乘车的老年人。张某某乘车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承运人虽非交通事故责任方,但依据其与张某某之间的客运合同,其仍负有对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先行赔付的义务。
        第二,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只要在从事运输的过程中导致了旅客的人身伤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问承运人在此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当然,承运人也享有如下免责事由: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或者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另外,在本案中,承运人在向张某某实际赔付后便享有了追偿权,其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其为张某某先行赔付的各项费用。
        第三,本案的情况是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属于无责一方,对方车辆驾驶人郭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伤者张某某乘坐的是承运人的车辆,所以张某某除了像本案这样依据客运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损害赔偿外,还有另一个选择:向事故责任方郭某某主张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实际生活中,伤者可能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选择。如本案中,张某某选择了行使客运合同中的权利,则公交客运公司需向张某某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待实际赔付后有权向郭某某追偿。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3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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