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有效的法律文书,对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转让措施。股权的强制执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又不损害公司的利益,也便于法院操作。因此,股权的强制执行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执行方式。对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的强制执行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人民法院依据强制执行程序将股东的出资转让于他人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人民法院依据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债务人)的出资,无论是将出资转让于债权人还是第三人,均属于新股东加入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是否接纳新股东,应给其他股东一定的考虑时间。因此,人民法院应将出资转让事宜于一定的期间里通知其他股东。
人民法院依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给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可见,无论是股东自由转让出资,还是法院强制转让出资,其他股东都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为了保证强制执行程序的完成,公司法还规定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即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摘自《公司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上)》,唐德华、高圣平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年 8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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