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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变更之性质

股东名册变更并非股权转让之要件,其效力仅在于受让方可以以此对抗公司,在公司中行使股权权利

股权转让虽然在实质上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股权同时又是股东对公司而享有的各种权利,股权中的绝大部分权能包括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不通过公司是根本无法实现的。所以,股权转让应当经由公司同意或认可(当然,公司的该种同意与否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才能真正实现,而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正是其具体表现形式。当事人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股权转让效力,但是如果未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则此种内部转让效力不能对抗公司,不能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但是,股东名册之变更并非股权转让之要件,其效力仅仅在于受让方可以以此对抗公司,在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变更亦常常被认为是处理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优势证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属于设权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股东名册登记的设权性质决定,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后,受让人并不当然取得股权,其能否取得股权取决于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进行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实质上是一种股权过户行为。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不表明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但是,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有义务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从而使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股东继受取得股权是股权转让合同行为与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受让人只有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并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才能取得股权,才能以股东身份对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的权利,才能对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至为重要,有些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备了公司形式的或者制订了公司章程的”合伙企业。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须经其他股东同意,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公司法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公司对于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在为受让人进行股东名册登记之前,有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进行审查:股东将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是否经过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是否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可以拒绝进行登记。对于因股权转让合同发生的股权确权纠纷,法院不仅审查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还应审查公司及其股东的意思。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登记作为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而不是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是否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只是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对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应有影响。有无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应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因一方的原因导致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名册的登记,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扩大解释。因为,许多公司的股东名册的管理、变更很不规范,有的公司甚至不设股东名册,所以有关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会议纪要等,能够证明公司对受让股东认可的,应当认定为设权程序已经完成。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 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4 6月出版

《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金剑锋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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