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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就损害赔偿而言,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对由于自己的过错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与间接财产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赔偿的损失仅限于返还财产之后仍无法消弭的财产损失。而受让方向转让方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公司利益直接受损、转让方作为股东利益间接受损的部分。受让方在实际经营管理公司期间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导致公司利益直接受损,而且导致股东利益间接受损。在这种情况下,转让方不能就此对受让方股东主张损害赔偿,而只能敦促公司对受让方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对其提起诉讼时,转让方在恢复股东资格以后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计算转让方作为原告股东的持股期间时,转让方的股东资格视为未中断。

——摘自《公司法适用疑难问题通览--法律原理观点实例及依据》,吕红兵、尹秀超、李继泉、吴春岐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 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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