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当事人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往往对公司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也进行了处分,这种约定的效力如何?对此,我国实务界人士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认为这种处分公司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股权转让合同中关于公司的某项资产归属一方当事人的约定,正是属于股东非法转移公司财产、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允许这一行为存在,就会侵害公司的法人财产,影响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动摇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造成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的损失。同时这种行为也属于违反社会基本商业道德、破坏市场公平秩序的行为。因此,这样的约定违反了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根据《合同法》第52 条第(5)项之规定,应属无效。
——摘自《公司法适用疑难问题通览--法律原理观点实例及依据》,吕红兵、尹秀超、李继泉、吴春岐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年 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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