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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未经登记而再度转让的认定和处理

 由于资本运作非常重视交易的时效性,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交易中,受让方有时会在尚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或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刚刚受让的股权再度转让他人。此时,次受让人能否取得股权呢?

 应当明确的是,如果第一份股权转让合同是违法的,如违反了《公司法》第 72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或者出现《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第二份股权转让合同肯定不能导致次受让人获得股权的结果。但如果第一份股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而未办理登记,则第二份合同的效力如何处理?对此,我国学者一般认为,第二份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次受让人于该合同签订时尚不能取得股权。其理由主要包括:
1)股权转让应当是对自己有权处分的股权的转让,同时还需要符合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程序性条件要求。从处分权来看,受让人对股权处分权的取得是以权属变更为条件的,在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前,受让人都没有取得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因此,既然股权的权属尚未转移至受让人,受让人就没有股权的处分权。根据《合同法》第 51条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受让人在没有取得股权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股权转让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自处分人取得股权权属时(股东名册变更之时)生效。
2)不仅要考虑处分权的问题,还要考虑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所作的限制。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受让人再度转让股权,不仅需要股权权属的变更登记,还需要满足公司法的限定条件。新的股权交易双方应当征求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转让的意见,并告知交易条件,在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由其他股东选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了股权转让,又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新的受让人才能合法取得股权。在此之前,股权转让合同仍然是效力待定的,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者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合同效力将归于无效。受让方如有损失,可以依照缔约中的过错,请求出让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根据无权处分的法律原理,尚未取得股东身份的受让人在订立合同后如果取得了股东身份,从而取得了对该股东权的处分权,则该再次转让合同有效。这样比较符合成全合同当事人、加速股权流转的司法效率目标。
    ——摘自《公司法适用疑难问题通览——法律原理观点实例及依据》,吕红兵、尹秀超、李继泉、吴春岐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 10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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