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冒名股东作为真实权利人,应当承认其对股权的处分资格,一般应承认其冒他人名义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效力。因为冒名股东与被冒名股东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联系,冒名股东只是借用被冒者名义,其对外处分股权相当于处分自身的权利,法律一般不应当予以干涉。惟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则并非当然有效,如果合同相对方知悉冒名事实,并无异议,且因被冒名人与股权不存在任何实质上的联系,不涉及其利益,原则上应当承认其合同效力,被冒名股东既不享有股东资格,故冒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亦无需经过被冒名股东的同意和追认;但如果合同相对方并不知悉冒名事实,应当界定为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情况,此时合同之效力则处于待定之状态。
——摘自《公司法案例教学(下册)》,虞政平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年 5 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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