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尽管人人都不希望出现交通事故,但交通事故还是经常发生。
在好意同乘中,因是无偿的,因此车辆运行人与搭车人之间的关系不能按客运合同处理,双方之间实际上应为无偿服务关系,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应比照《合同法》关于无偿合同的规定处理。
如果事故是运行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而搭车人并无过错,则运行人应当对搭车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事故的发生,如果搭车人亦存在过错,如明知运行人已酗酒、无驾驶资质、未系好安全带、搭乘禁止载客车辆、或教唆司机超速的,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相应减轻或免除车辆运行人的赔偿责任,由运行人与同乘者分担损失。
搭车人同时须注意,在有些情况下是应自行承担风险的。车辆在运行过程中的固有危险或意外事件(如车辆正常行使中的轮胎爆胎等)如果驾驶员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仍不能避免事故发生的,因此造成同乘者的损失,适用自愿承担风险原则由好意同乘者承担。另外,如果事故是由好意同乘者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自然也应该免除驾驶员、车主的责任。
【事件还原】
好心提供顺风车,因事故成被告
原来,张某老人与邻居孙某同在一家工厂打工,年龄相仿,都即将退休,因此两家的关系也比较好。每到上下班的时候,热心的张某都会开着轿车让孙某搭个“顺风车”。
大半年的时间过去了,张某始终准时开着轿车出现在周家门口,从未收取分文报酬,孙某对老刘的帮助也是十分感激。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2月3日,张某像往常一样载着孙某下班,就在行驶到如东县洋口镇化工园区一交叉路口时,轿车车与林清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使张某当场死亡,孙某也受了重伤,住进了医院。
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因张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轿车车和林清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二人应承担同等责任。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孙某将肇事司机林清、继承了张某家产的张的孩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
2014年3月,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庭审直击】
好心办坏事儿,受惩罚很委屈
庭审中,面对孙某的指控,张某之子张二娃认为:孙某搭乘自己父亲的车辆上下班已有半年之久,这期间并未支付一分报酬,自己父亲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应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况且自己父亲出于好意与人方便,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实则应当肯定和鼓励。
承办法官认为,如果单纯地将本案界定为普通交通事故,机械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有违公序良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考虑公序良俗原则,此种情况涉及的当事人大多为好友、亲戚、同事关系,法院在处理该类问题时,可适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孙某人民币70000元,张某赔偿人民币63000元,而张二娃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在张某的遗产继承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4962元。
法官点评
无偿带人也要担责,可适当减轻
针对本案中“好心搭载同事”这一情节,承办法官特意给市民朋友们提个醒:搭便车的法学名称为“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车主或司机(即运行人)基于帮助他人的意愿,邀请或允许他人(即搭乘人)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顺路搭载孙某的行为即属于好意同乘,交通事故发生后,造成了孙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张某和林清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张某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由于张某已经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因而张二娃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需要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好意搭乘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好心让人同乘,有利于能源的节约,减少浪费,但如何正确处理车主与搭乘人的责任,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不管是车主还是搭车人,都应该明白“蹭车有风险,搭车需谨慎”这个道理,以免造成事后的尴尬局面。
私家车顺路捎几个同行乘客赚点油钱,有些私家车主觉得是好事,实际却暗藏大隐患。保监局专门发通知提醒,私家车从事营业性运输属于变更车辆使用用途,发生交通事故将面临拒赔。对于眼下比较受追捧的顺风车拼车形式,专家提醒,如果是有偿合乘也有类似风险。
王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给爱车投了机动车辆保险。有一天,他以收费的形式搭载了几名乘客,途中和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王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后提出,王先生搭载乘客并收费的行为,属于营业性运输活动,即俗称的“拉黑活”。在双方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王先生变更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用途,增加了车的出险风险,且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条款合理拒赔。
北京保监局提醒,如今车辆保有量逐渐增加,车险消费越来越普及,但部分消费者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没有给予足够注意,有可能因违约而遭保险拒赔。
“首先,车辆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车辆及驾驶人的真实信息和证件材料。其次,在保险期间内,因改装、加装车辆或变更车辆使用用途,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第三,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合理、必要减少或防止损失。此外,理赔中积极协助查勘定责。”北京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说。
“每天早上,我都捎两个同路的上班族从望京桥到甘家口大厦上班,每人均摊15块钱。”私家车主在一家拼车网站上约到了几个固定“拼友”。这条线路总里程16公里,又没有直达地铁,大家合拼,既方便又快捷。“我还真没想过,万一我在路上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不会拒赔?”
此前,随着市交通委《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出炉,合理分摊费用的拼车行为终于有了合法身份。太平洋保险、阳光保险还先后开发了针对顺风车的人身综合意外险,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伤害都能得以保障。
但如果车辆发生事故,车险到底如何理赔?昨天,记者咨询了太保、平安等公司,客服人员表示,对于互助拼车是否拒赔,公司没有详细细则,需要理赔人员现场查勘后定责。
“严格按《保险法》的话,只要是有偿搭车,保险公司就有正当理由拒赔。”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系系主任郭某说,拼车是否影响车险一直存在争议。如果是免费搭车,并不影响车险理赔。但陌生人之间拼车,即便只是合理分摊费用,也已经构成了实质上的营运性质,因为车主的开支减少了。
郭某分析说,虽然说保险公司理论上可以拒赔,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取证不到的情形。“比如说发生了事故,如果驾驶人和乘客都不提及拼车,保险公司很难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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