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投资或者受让股权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名称或者姓名应当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登记。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工商登记的义务人。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双方的责任,而是公司的责任。公司是否办理工商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但是,股权转让双方不能依据转让合同或者股东名册对抗善意第三人。股权受让人不能以公司未及时履行工商登记的义务而向合同相对人或者转让人主张欺诈责任。股权转让人也不能因为公司的怠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主张撤销其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人负有向转让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转让人负有向公司提出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义务;公司负有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基于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有权根据《公司法》第 74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通过股东名册的变更,受让人继受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办理,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办理转让手续请求之诉,如果转让人不予协助的,受让人可以将转让人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摘自《公司诉讼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金剑锋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年 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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