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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股权转让而修改公司章程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而修改公司章程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股东之间直接转让股权;第二,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无论哪种情形,由此进行修改的公司章程,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这是因为,公司法对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进行决议不是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而是股东本身依法享有的权利。这种情形下修改公司章程,自然不需经过股东会决议。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一旦发生,必然已经得到了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在此情形下,自然不必再召开股东会就修改公司章程进行决议,因为股东一旦同意了转让出资,就自然同意了因转让出资而修改公司章程。

(三)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而转让出资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是法院的职权范围,公司的股东会不得对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表示异议。因此,由此进行的修改公司章程,也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

——摘自《公司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唐德华、高圣平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5 8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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