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节讲述了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数额,但对于希望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人来说,更关心的是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何才能使法院将孩子判予自己共同生活。这里我们谈一谈子“子女抚养权之争”。
准确地说,抚养是一种义务不是一种权利,无论离婚前还是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双方都负有抚养的义务。从严格意义上讲,与支付抚养费一样,“判令子女与某一方共同生活”只不过是承担抚养义务的一种形式而已,所以本不应存在“抚养权”之说。但长久以来,人们观念上总把“法院判令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看成是法律赋予自己的一种权利,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当今社会比较通俗的说法—抚养权。既然如此,本文暂且用“抚养权”称之,当然法院的判决书以及相关法律条文是不会出现抚养权三个字的。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法律原则上规定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同时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是随女方生活,但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或者有其他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对于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差不多,子女年龄在两周岁以上的,又该如何争取抚养权?根据规定,如果存在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且提出要求可以帮忙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法律上是可以作为取得抚养权优先条件给予考虑的。
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对子女抚养权发生争执的,是需要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此种情况,法院在裁决时也通常会开庭时或庭后找个适当的时间询问孩子的意见。
离婚后,对于已经取得抚养权一方,该抚养权并不是一劳永逸永远不变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未取得抚养权一方提出变更抚养权,依法是应给予支持的。具体条件例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有重大疾病或因伤致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是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等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行为。这里特别应指出的是,如果子女满十周岁,且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同样也是可以变更抚养权的。
《婚姻杂谈系列之抚养费问题》,主要是谈及抚养费的内容,法院如何确认抚养费数额以及如何争取抚养权三方面。抚养涉及的问题颇多,鉴于篇幅有限难以穷尽,待日后有机会再逐一分解。
微信公众号搜索: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 或 sccsls
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关注
© 2010-2016 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