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贯穿于家庭生活整个过程,很少人会对是否应该“抚养”产生争执,但“抚养费”之争却是司空见惯,通常发生于离婚或离婚之后。“抚养费”涉及的内容很多,这里我们谈下法院是如何确定抚养费数额的。
在离婚时或离婚后提及抚养费,或许闪出的第一念头可能是每个月我应承担多少的抚养费,计算标准是什么?婚姻法并未就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作出规定,但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规定抚养费的数额确认方式,即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无固定收入的,依据本人当年总收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经常会出现酌情认定抚养费数额的情形,并非严格依照上述个人收入或行业平均收入的20-30%比例计算抚养费数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难道法院也可以有法不依。其实不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这一规定实际上就给予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现实中,法院也经常是难以查明个人实际收入情况。所以,法院也就只能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认定抚养费数额。在上一节摘要中提到的“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追索抚养费”案例,一审判返还抚养费数额计算标准酌定为每月750元,共计60个月;原告不服认为返还的抚养费数额过低上诉至中级人民院。最终二审改判认为一审认定的抚养费标准过低,应按当地2013年度城镇人均消费性支付50%的标准计算为1038元。可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标准,成为了本案二审得以改判的重大突破口,即增加抚养费数额的主要法律依据。
对于要求返还抚养费主要是指生活费,比较难以计算费用数额。但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尤其是大额的医疗费用,相对而言数额较为确定,通常是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的一方先行支付。这种情况发生时,先行支付一方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追偿?我们生活中也会经常出现这样的案例。我们先说一下教育费,如果是择校费或是上大学的费用,上节已经谈到这些费用不属于抚养费范畴,先行支付一方就无法向另一方追偿。这里比较有争议的是“医疗费用”。对于需要父母抚养的子女,因重大疾病支付的大额医疗费,先行支付一方是否可向另一方追偿50%的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则成为了法院考量医疗费追偿比例的重要因素。并不会出现如大家通常所期待,医疗费用一人一半的情形,可能多也可能少。此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何,也就成为了本案审查焦点。在庭审中,也就要极力举证说明对方经济能力较好,自己经济能力较差,这样才能少付。
上述情况是要求返还抚养费,更多的情况是支付抚养费。对于有些案件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又无法查明个人收入情况的,通常参照的依据是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或是农村居民村收入水平,根据20%-30%的比例计算抚养费数额。
此节是探讨抚养费如何计算问题,下节进一步阐述下抚养费支付期限、方式等常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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