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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坐飞机遭质疑,交通费如何确定?

【案情介绍】
        2005年3月19日,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一路口时将正常行走的侯某撞伤。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行人侯某无责任。受害人侯某被送到市人民医院治疗,但后来其眼球受伤比较严重,市医院条件有限,不能进行有效治疗。因此,侯某在两位家属的陪同下于2005年3月21目乘飞机到上海大医院治疗,三人共花费机票费用2400元。2005年4月3日,侯某病情稳定后,三人乘坐飞机返回家里,花去机票费用2100元。另外,三人前往上海就诊时,共花去了出租车费400余元。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未能达成一致,侯某遂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没有异议,但被告认为,侯某到上海治疗的机票费用和出租车费是不必要的,应当按照最低费用计算,而且两名家属陪同实属多余,只同意承担一名家属的交通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及其家属前往上海治疗的飞机票费用和出租车费属于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而对于三人乘坐飞机回家的交通费属于不合理的费用,被告不予承担。因此判决被告承担交通费用2800元。

 

       【关键词】
        交通费:指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就医住院、转院以及因参加事故处理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机票和打车费,还原成法律上的术语就是交通费。交通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因就医住院、转院以及因参加事故处理而发生的交通费用。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及受害人亲属参加事故处理的交通费用,事故责任方应予赔偿。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如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等,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问、人数、次数相符合。具体来说:
         
        1.交通费的范围。一般认为,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在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参加救护的人员的交通费;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等均属赔偿范围。
        2.交通费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为
       标准。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乘坐救护车、出租汽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乘坐火车应当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坐软卧、卧铺的,应当允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乘坐该种交通工具的合理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乘坐飞机,紧急情况除外,且应由受害人说明乘坐的合理性。
        3.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解释》中的“正式票据”,不应仅理解为正式的税务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汽车票均属于正式票据。实践中有当事人为省钱去乘坐不合法的交通工具,无法取得有效票据,仅仅有一些收条之类,也很有可能被法院驳回。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发生”为标准。所谓“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如果交通费用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费用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交通费标准,则认为属于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在实践中,经常会因陪护人员的多少发生争议,常常是一人生病,家属朋友出于关心和照顾目的全程陪同。此时,当事人想证明参加救护人员和陪护人员的合理性,就需要证明伤情的严重性以及陪护人员的作用,然后由法官根据受害人伤情和实际需要确定所花交通费是否合理。
        回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侯某的病情较为严重,而本市医院条件有限,因此侯某乘坐飞机前往上海治疗是合理和必要的。而且对于病情严重的病人,有两名家属陪同也是必要的。同时,为了赶飞机和不耽误治疗,三人乘坐出租车也是合理的。但是对于病情稳定后,三人仍乘坐飞机回家属于不必要的费用。因此,法院只判决被告承担部分交通费用。

 

       【川胜专家提示】
        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进行交通费索赔时,应注意保存好相关票据,并提出证明其属于合理费用的依据,才能顺利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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