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6月,邢某(男)与陶某(女)相识恋爱,2013年5月8日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2013年8月生一子。邢某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陶某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200000余元,双方共同生活仅27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现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聘金、彩礼钱等。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邢某与陶某在订立婚约之时的聘金等是否应当返还。
判决
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微信公众号搜索: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 或 sccsls
或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关注
© 2010-2016 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