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失败,往往造成受害人面部斑痕,严重的甚至容貌毁损,使人痛苦万分。这种从法律性质上看,实质上是一种人身侵权行为,是美容机构没有完全履行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美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害。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具体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赞、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赞等赞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美容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损害,它既包括对受害人人身(容貌)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受害的损容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损害。因此.美容损害赔偿责任既包括对人的容貌即人身损害的物质赔偿责任,还包括对容貌受损而带来的精神损害的经济补偿责任。
对美容造成的人身物质赔偿,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J条的规定。对美容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未作明文规定,但是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1条中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此,对这种创伤和痛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更是应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