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成立必须完全具备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侵权行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必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存在。
根据《民法通则》第121至127条、第133条规定了国家机关职务侵权、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行为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等几种特殊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通意见>第148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陧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