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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人身不可分离,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公民的人身权种类有:
    1.生命权、健康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来做广告、商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名誉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5.荣誉权。
  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根据<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
  6.婚娴自主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法人的人身权种类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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