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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的,单位能否终止合同?

 

【案例】

        2000年,赵旭芹大学毕业后被某厂招聘为技术员,双方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原合同到期后,又续签2年,合同期限自2005年IO月1日至2007年9月31日。 2007年9月5日,赵旭芹在上班时突发急病,住进了医院。合同期限届满后,某厂通知尚在住院治疗期间的赵旭芹原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赵旭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某厂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某厂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裁决予以撤销。某厂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被告一直住院治疗。

【争鸣】

        ●原告某厂诉称,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自行终止。鉴于被告的病情和身体状况,已不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可能。因此,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当事入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07年10月1日起终止。

        ●被告赵旭芹辩称,自己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住院治疗。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届满之日。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侵犯了被告的劳动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挝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也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o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 479号)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o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一: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o(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在本案中,被告于2000年大学毕业,到某厂工作,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医疗期应当为六个月。该医疗期应当自2007年9月5日被告住院治疗之日起算,在2007年9月5日至2008年9月5日之间累计计算。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医疗期届满之日o在被告一直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医疗期于2008年3月5日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医疗期满方能终止。如果被告在治疗期间可以恢复工作的,应当让其恢复工作,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最迟至2008年9月5日;在此之前治疗终结的,终结之日为劳动合同届满之日o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根据该法的规定,劳动者对上述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i/A"'o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劳动者患病享受医疗期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2项规定的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如果不能举证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一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此,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发生的类似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情形,无权起诉申请撤销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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