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

职工在服务期内辞职的,违约金如何计算?

【典型案例】

        2009年,颜强应聘到某企业。试用期满后,某企业根据颜强的表现安排其到外地参加技术培训。双方在培训协议中约定:颜强接受培训后,必须在企业服务满3年,不满3年辞职的,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企业支付的培训费用。某企业为颜强参加技术培训支付了15万元的费用。2009年10月,颜强完成培训,回某企业工作。2010年10月,颜强向某企业提出辞职。双方发生争议,颜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颜强应当赔偿某企业的培训费用。颜强对裁决不服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鸣】

        ■原告颜强诉称,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企业在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自由择业的权利,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原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某企业辩称,原、被告在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原告违反约定,在服务期内辞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告支付的培训费用。

【律师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完善了我国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新法实施后,将取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成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获得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贯彻了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原则。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60日延长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部分案件(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实行一载终局,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上述案件的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决行为”等情形时,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新规定体现了侧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是法治社会文明、进步、追求公平、正义的体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o"本案作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劳动者辞职发生的争议,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二由于本案争议焦点不涉及程序法的规定,因此,我们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这里不做更多的介绍。相关内容将在本书“劳动争议处理”部分详细阐述。下面,我们主要从本案的实体法律关系上进行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谓服务期,是指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i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在服务期协议里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 《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各地的劳动合同立法中有的对服务期作了规定。-在法律层面,《劳动合同法》是第一次规定了服务期。服务期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第一,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无需用人单位履行特别义务即可约定,而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履行了特别义务,提供了特别待遇。第二,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未必一致,可能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能长于劳动合同期限o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应当优先适用服务期约定,因为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应当优先于劳动合同期限这种一般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以与服务期的约定相一致。 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而且提供的培训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不能因履行法定培训义务而享有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从而对劳动者流动进行限制的权利。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必须是在法定培训义务之外进行的培训。专项培训费用,即专门用于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专业技术培训,即专业性、技术性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一般性培训,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违反服务期约定,是指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违约金的数额按照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的约定履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数额。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是指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最高数额等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劳动者违约时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培训费用10万元,服务期10个月,则每月分摊l万元;如果已经履行5个月,则违约金不得超过尚未履行5个月服务期所应分摊的5万元培训费用 这样规定,旨在适度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用人单位在法定培训义务之外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在国家规定的培训费用之外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相应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与约定的服务期是相对应的,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最高限额即为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如果服务期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则应当相应扣减违约金。 在本案中,原告接受被告提供的专业培训,被告为此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1.5万元,双方在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由于原告提出辞职时,约定的3年服务期已经实际履行了1年,原告所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应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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