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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什么?

【典型案例】

       1992年,朱婉与方立未婚同居,1993年在安徽老家办了酒席,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5月,方立到宁波打工,朱婉在一次打电话给方立时,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方立的妻子。朱婉经过了解,获悉方立确实与一沈姓女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朱婉对此很生气,认为自己已经和方立结婚了,方立与沈姓女人的婚姻无效。但是方立认为自己未与朱婉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就是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朱婉与方立的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事实婚姻认定的法律问题。朱婉与方立构成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了世俗结婚仪式,被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关系。

       事实婚姻曾经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l)传统习俗的影响:(2)婚姻登记不方便;(3)登记制度不健全;(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5)法制宣传不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本案中,朱婉与方立在1992年就未婚同居,也于1993年办理酒席,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且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前,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所以受我国《婚姻法》的保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 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 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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